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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互聯網經營監管難題與完善建議

發布者:admin發布時間:2022-01-21
摘要:近年來,盡管面臨著諸多困難和限制因素,互聯網經營依然以勢不可擋地態勢成長和發展。在我國,農藥網上經營每年速度快速增長,預計到2023年網上銷售將突破100億。農藥互聯網經營無疑已成為農藥行業的新業態,如何在制度建設、農技服務和培訓、監督執法等方面更好地完善監管,促進其有序、健康、穩定發展,是當前應該思考的重要問題。1 境外農藥互聯網經營管理規定目前,美國、德國沒有法律明文規定禁止農藥互聯網經營,但

近年來,盡管面臨著諸多困難和限制因素,互聯網經營依然以勢不可擋地態勢成長和發展。在我國,農藥網上經營每年速度快速增長,預計到2023年網上銷售將突破100億。農藥互聯網經營無疑已成為農藥行業的新業態,如何在制度建設、農技服務和培訓、監督執法等方面更好地完善監管,促進其有序、健康、穩定發展,是當前應該思考的重要問題。

1 境外農藥互聯網經營管理規定

目前,美國、德國沒有法律明文規定禁止農藥互聯網經營,但實際上,在農藥經營環節幾乎沒有互聯網經營。日本對于農藥互聯網經營沒有相應的立法,但是要求農藥銷售要遵守《毒物以及劇毒物取締法》,該法明確禁止有毒物質非面對面的銷售。在我國臺灣地區,不允許農藥在互聯網上經營。可見,多數國家(地區)普遍認為農藥屬于有毒危險物品,是一種物技結合的特殊商品,使用技術要求較高,因此不能像普通商品一樣經營、運輸,并且認為互聯網經營的方式也難以履行農藥管理法規定的對農作物病蟲害診斷、農藥使用注意事項告知等法定義務。

2 我國農藥互聯網經營相關法律規定

在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已對互聯網農藥經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電子商務法》對電子商務行為作出了普遍性規定,根據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等有關規定,首先,界定了利用互聯網從事農藥銷售的,屬于農藥經營的范圍。其次,規定利用電子商務從事衛生殺蟲劑以外農藥經營的,應當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最后,規定了電子商務平臺內的農藥經營者要履行要在其網站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等義務;電子商務平臺應當履行要求其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等法定義務,并與平臺內的經營者承擔連帶法律責任等。《農藥管理條例》沒有對農藥互聯網經營作出禁止性規定。農業農村部《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針對農藥經營的特殊性,對利用互聯網從事農藥經營的,作出了應當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有實體店、不得利用互聯網經營限制使用農藥等規定。

此外,法律法規對電子商務平臺及農藥互聯網經營者違法各自法定義務設置了嚴厲的處罰條款和詳細的罰則,讓監管者有法可依,對農藥互聯網經營者違法必究、執法必嚴。

3 農藥互聯網經營存在的問題

3.1 不同電子商務平臺運行差異很大

農藥互聯網經營形式多樣,有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企業自建自營網店、微信、QQ、微博等,銷售方式五花八門。不同電子商務平臺,例如京東、淘寶、拼多多、農一網等,運行差異較大。通過市場調查發現,近兩年阿里巴巴已經與農藥行業協會合作,通過開展凈網監督行動,關閉了3000個侵權商店;京東和騰訊也與農藥行業協會建立了初步的聯系,進一步加強對農藥經營的監管;而有一些大型電子商務平臺仍然疏于對農藥網絡經營監管,讓沒有資質的農藥經營者通過轉單飛單模式擴大農藥經營范圍,嚴重違法。

3.2 互聯網經營假劣農藥問題突出

多樣化的網絡銷售,讓假劣農藥魚目混珠,購買者真假難辨。銷售面廣、群體復雜、隱蔽性強、IP地址復雜等特點使農藥假劣問題突出。審查農藥生產企業的資質,識別農藥標簽等辨識假劣農藥的責任主要在農藥經營者。農民對農藥標簽、生產企業的真偽直接判別能力差,容易上當受騙。調查發現,目前電商平臺銷售的假冒產品通常以假冒登記、添加隱性成分和有毒有害物質、有效成分含量不足等多種形態存在,大多比較隱蔽難以發現,同時存在撕毀或破壞標簽、銷售過期農藥、刮碼擦碼等違規經營行為,農民在網上購買農藥使用后發現藥害或藥效問題則往往時已晚。

3.3 互聯網購買農藥維權難

現行法律法規,難以確認電子商務平臺屬地監管責任。電子商務平臺的注冊地、農藥經銷商注冊地與經營倉儲場所在全國各地,可能形成多地農業農村部門交叉監管的真空地帶,或者跨區域監管困難。而且網絡購買農藥的基本的消費者是農民,由于他們文化水平相對較低,維權意識薄弱,辨別真假能力低,網絡經營農藥樣式的多樣性,交易的復雜性,網絡的虛擬性,從而使得農民容易被騙,維權更加困難、成本高。

3.4 互聯網經營農藥指導用藥服務弱

農藥經營不只是買賣,更需要提供指導農民科學施藥的服務,對農作物病蟲害進行診斷,開方賣藥,是一整套服務的過程。現在網絡經營農藥,簡化了服務過程,大多數是買賣關系,經營者難以做到向購買人詢問、實地查看病蟲害發生情況并科學推薦農藥。所購的農藥是否適合防治病蟲害難以判斷,農民難免出現濫用藥,用錯藥。

3.5 網絡農藥經營者難以履行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義務

《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利用互聯網從事農藥經營的應當具有實體店,農藥生產經營者是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義務的責任主體。實踐中,網絡經營依靠物流將農藥售賣到全國各地,農民使用農藥后的包裝廢棄物,更難收集返回給經營者。返還所產生的收集、運輸費用由誰承擔;在物流、倉儲過程中如何保障農藥與其他商品、生活區域有效隔離;相關人員如何得到相適應的防護,防止農藥污染環境和農藥中毒事故的發生等等仍需解決。

3.6 監管機制不能適應互聯網經營農藥的特點

《電子商務法》和《農藥管理條例》雖已出臺,但是地方執法部門如何創新機制體制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仍存在很大問題。調查發現,電子商務平臺的糾紛處理機制主要是根據消費者、正規農藥企業的投訴,專門的部門處理打假維權糾紛,但是執法部門針對網上侵權及違法行為的證據搜集、認定以及法院采信的證據標準等方面仍缺少監管機制體制和實施監管的有力抓手。另外由于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部門對農藥電商監管職責界定不清,基層農業執法部門缺乏監管手段、能力和經驗,不熟悉執法流程等,造成對線上銷售假劣農藥的打擊力度不足,監管滯后。

4 創新農藥互聯網經營監管機制

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已對互聯網農藥經營行為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當前所遇到的監管難題,不是法律問題,是如何創新機制貫徹落實《電子商務法》和《農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問題。為此,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4.1 發布《電子商務經營農藥管理意見》

以中央網信辦、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農業農村部等部門名義,聯合發布關于加強有毒有害物質互聯網經營的意見,將農藥作為其中的重要內容。一是公布《互聯網經營農藥負面清單》,將限制使用農藥、殺鼠劑、農藥原藥、部分除草劑和植物生長調節劑等潛在風險或使用技術要求高的農藥列入。細化清單主要內容,明確哪些農藥不得在互聯網上經營。二是推行農藥網上實名購買制度,如實記錄購買人的身份證件等信息。三是強化電子商務平臺的法律義務。要履行對平臺銷售農藥的經營者身份和資質查驗、登記檔案、保存所發布的農藥信息、交易信息等,并主動排查、清除違法產品或者服務信息,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配合農藥執法。四是強化互聯網農藥經營者的法律義務。要求其在首頁顯著位置,醒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行政許可信息、所經營產品的照片等,履行詢問購買者用途、告知產品使用技術和注意事項、建立經營臺賬和登記購買者信息等義務。

4.2 制定《互聯網經營農藥行為規范》

以“農藥經營行為規范”為基礎,結合互聯網經營農藥的特殊性,制定《互聯網經營農藥行為規范》。圍繞互聯網經營農藥的整個環節,細化網絡經營農藥的要求,引導電子商務平臺、互聯網農藥經營者履行法定義務,規范經營行為。

4.3 聯合多部門開展互聯網農藥專項整治行動

各部門聯合開展一次為期3個月的專項整治行動,一是重點清除無資質農藥經營者,嚴厲打擊銷售禁止在互聯網上售賣的農藥的經營者。二是責令不規范的電子商務平臺、互聯網農藥經營者限期改正,并依法查處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經營者。三是根據監督檢查信息,追查非法農藥產品的來源,嚴厲打擊非法生產農藥黑鍋點和違法生產經營者。

4.4 切實做好互聯網經營農藥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培訓

以《電子商務法》《農藥管理條例》《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為依據,編寫互聯網經營農藥執法監管培訓教材。系統梳理電子商務平臺、平臺內經營者、執法者等不同主體的法律義務、監管內容與方式、責任追究等,作為統一普及法律或專業知識的依據,指導地方更好監督執法。分類舉辦宣傳培訓班。積極發揮農藥行業協會的作用,結合相關會議、培訓,向農藥生產經營者專題講解互聯網經營農藥的有關規定,向農藥執法者培訓互聯網經營農藥的監管規定等。

5 結束語

“信息化時代,互聯網無處不在”。互聯網為農藥經營提供了廣闊的發展空間和市場機遇,已成為農藥行業一個新的增長點。加強對農藥互聯網經營新業態的監管,需要管理部門進一步創新監管機制,探索更好的監管模式,提升監督質量和效果,助推互聯網農藥經營健康發展。(文章來源:農藥科學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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