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達生化合作案例
news center因犯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同時禁止被告人曹某、藺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種植蔬菜類活動。
食品安全關系到每一個人的健康,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哈密市伊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兩起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被告人曹某、藺某因犯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同時禁止被告人曹某、藺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種植蔬菜類活動。
今年3月,曹某在自家種植的韭菜根部發現很多蛆蟲。為消滅蛆蟲,曹某明知農藥“毒死蜱”嚴禁在蔬菜上使用,仍心存僥幸,在灌溉韭菜過程中將大約150ml的“毒死蜱”全部澆入。隨后,當地農業農村局在曹某種植的韭菜中檢測出農藥“毒死蜱”。
無獨有偶,今年4月13日,藺某為了消滅自家韭菜地的害蟲,將兩瓶“毒死蜱”稀釋后,灌溉到韭菜地中。4月18日,當地農業農村局工作人員在藺某家種植的韭菜中檢測出“毒死蜱”。
伊州區人民檢察院審查后認為,曹某、藺某在食用農產品種植期間使用禁用農藥,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遂依法向伊州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伊州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分別于10月12日、10月26日開庭審理了這兩起案件。法院認為,被告人曹某、藺某在種植食用農產品過程中使用禁用農藥,其行為已構成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鑒于被告人曹某、藺某生產的有毒、有害蔬菜尚未上市銷售,未造成嚴重后果,且兩人自愿認罪認罰,根據被告人曹某、藺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可以適用緩刑,同時宣告禁止令。
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說法法官庭后表示,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曹某、藺某的行為符合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構成。
法官提醒,農戶選擇農產品時,需要嚴格遵守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在允許的范圍內使用,這既是為了自己的長遠利益,也是為了他人的生命健康。生產經營中要增強法律意識,致富有道,守法為首。(文章來源:現代農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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